时间:2017-03-24 11:42 来源:互联网 作者:如何营销网 点击:正在加载...
街头广告成本低,广告效果虽说一般,可是能节省广告支出,所以,不少企业热衷于此。问题是,时下的街头广告乱象重生,已经对城市生活造成了影响,其负面效应已经极大显现,对待这一块,有关监管部门应该下大力气整治一番了,否则,将积重难返。——马军
宣传占道堵路,这太普遍了!我觉得这种不文明宣传与相关部门的监管乏力有关系,交警部门就应该担负起职责来,加大执法力度,积极采取措施,对影响交通秩序占道宣传进行处罚,这样恐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种不顾及公众感受的宣传活动。——邹璐
刘剑飞
质疑
商家宣传无可厚非,可是不应该自己降低自己的“身价”,这些过分“暴力”的营销活动,明显是缺少对市民的尊重,妨害了老百姓的权益,这样的宣传,能起到好效果吗?会有顾客认账吗?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这样的“暴力营销”只会越来越有反作用。——郑立歌
不仅仅在泉州,在全国很多地方,这种“暴力宣传”都普遍存在,这些营销宣传有的一大早组织员工做操,高喊口号,高分贝的音乐,严重影响着周边居民的休息,有的高举广告牌,出动广告车,沿街宣传,吸引眼球,严重影响着公众出行。不管是哪种方式,这些宣传方式都是对公众权益的侵犯,这种无视公众权益的商家即使宣传得再好,叫得再响亮,也不会赢得公众的青睐。
应该统一规范
更为重要的,是在整个行为发生的过程中,见不到监管者的身影。这也可能是不少人也对之躲避而已的原因。
由此可见,一些所谓“霸道”的街头广告或者变相广告,早已不是一个简单的街头市容市貌和秩序问题,已然是《广告法》所要规治的内容,且事实上已然违反了《广告法》的诸多明确规定和要求,按照规定是必须要被监督查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身、财产安全;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等内容和行为。否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甚至有更严厉措施。
新《广告法》施行满十五天了,其中尤为人们关注的涉及药品、烟草和房地产广告的规程,引发业界大讨论,甚至有人预言随着该法律的严格执行,将可能是广告业绩重新洗牌、新陈代谢、凤凰涅槃的机遇。现在看来,这样的预言似乎过于乐观。因为“霸道”的街头营销还是在大行其道。这里不能排除有受众被动接受或主动“追捧”的不良示范。
陈妍
好脾气也罢,爱看热闹也罢,种种观看心态使得这种行为至少能收获“眼球效应”,达到某种肤浅的广告效应。一些新成立的企业愿意给广告公司付钱,有些理发、美容行业等厚着脸皮天天占道做早操,吃准的就是潜在消费者会买账和旁观者躲远不说话的态度选择。一言以蔽之,如果这种行为引发公众情绪激烈反弹,如果像对扰民的一部分广场舞那样用综合立体的发声渠道去揭露和批评,岂会有它们的恣肆之地?
与传统媒体以及户外广告相比,街头营销虽然受众面较小,但由于营销成本较低,符合商界的成本效益原则,而且街头营销的气氛好、热闹等,往往能达到预期的广告效果,这是不少商家热衷于街头营销的根本原因。
——贺臣
余明辉
——胡文杰
缺乏及时监管
批评
制度约束缺失
该管管了!高音喇叭一天到晚响,生硬粗暴地灌输给过往行人,实在是不胜其扰。究竟谁来管呢?
三 言 两 语
建议
节假日和双休日,是广大商家促销宣传的高峰期,各式各样的广告宣传手段层出不穷,雇人举牌游街、高分贝音响连番轰炸……随之而来的堵塞、噪音等一系列问题也让不少市民感到困扰。对此,业内人士表示,不少沿街商家组织员工做操、上街头喊口号,虽然推广了企业文化,但没考虑到周边市民的感受。从某种意义上说,商家的这种营销模式有些“霸道”了。(9月14日《泉州晚报》)
事件回放
宣传早已经花样翻新,有占人行道做早操喊口号的,有堵成一排硬往行人怀里塞广告的,很不舒服。
无视公众权益
新修订的史上最严《广告法》已经于9月1日开始实施,工商等有关方面完全有理由、有权力、有职责和有义务以此为契机,立即对相关城市街头广告的一些明显的违规违法行为,开展一次全面的整顿规范,对一些明显违规的街头广告或变相广告进行严肃的整治和处理。这不但是在维护正常的街道秩序、市民的通行安全和权益等,也是在为街头广告这一新兴广告形式的长远健康有序发展,作出应有的努力。
评判
赵连卿
街头营销,从本质上讲属于一种广告形式,但其界限却非常模糊,比如街头营销到底属不属于户外广告的形式?如果属于户外广告,那么就应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商家在街头营销中具备了上述三者的特征,但却未承担其中任何一方的责任,岂不怪哉?假若不属于户外广告,那么这样的营销方式又属于什么?在笔者看来,街头营销由于起到了广而告之的作用,虽然其发布地点具有流动性等特点,但仍属于户外广告的一种形式。根据《广告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户外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但翻阅《泉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定》,却没有街头营销的相关规定,事实上其他城市的户外广告管理规定也很少涉及街头营销。可以说,由于街头营销长期处于法律真空地带,缺乏相应的制度约束,他们才会如此“霸道”地不顾及市民的感受,才会如此明目张胆地狂轰滥炸。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很多商家都十分重视市场宣传,的确,成功的宣传能让人过目不忘,在市场竞争中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因此,每逢节假日,很多商家就会组织举行一些宣传活动,街道上掀起了一场宣传大战,有的派发宣传单,有的出动宣传车,还有一些利用人体做广告,做生意离不开宣传,商家为了经济利益,策划举办一些宣传活动无可厚非,但是宣传也应该讲究方式方法,也应该顾及社会影响和公众权益,这种无休止噪音轰炸的宣传方式不顾社会反映和公众权益,给市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这些宣传非但不能起到广告宣传的作用,还会引起公众的反感,遭到市场淘汰,到头来只能是弄巧成拙,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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