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9-03 06:45 来源:互联网 作者:如何营销网 点击:正在加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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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文纳入广告监管
新规打击面很大,在此呼吁广大网民:保持警惕,别错发了广告!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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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意见美编:严汉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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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办法》对互联网广告概念的外延进行了描述,并明确指出互联网广告的范围包括: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为目的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电子邮件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以及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的商业广告等。这也是付费搜索首次被明确为广告。
《暂行办法》明确指出,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未经允许在用户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同于传统广告,《暂行办法》将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的行为特征界定为“推送或者展示”,并规定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依法承担《广告法》所规定的预先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这些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实际上并没有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但客观上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了信息服务平台。例如微博、微信、电商平台等平台上的用户作为广告主或者广告发布者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暂行办法》规定当平台在明知或者应知有其他人利用其信息发布平台发布违法广告时,应当予以制止。也就是说,以后朋友圈随手转发广告也要承担责任。
不得在用户发送电子邮件时擅插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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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骏(新华社发)
从今日起正式施行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全方位的对互联网广告进行管理,是否将让互联网广告不再“任性”,让人拭目以待。
随着移动阅读的兴起,微信公众号及各种网站、客户端的软文是否属于广告备受关注。新《广告法》规定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也就是禁止“软文”。如果推送广告,必须明确标注“广告”字样。这就意味着,今后网络大V如果再发布软文,就属于做广告,需要尽到广告发布者的义务,要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果广告内容出现违法或者不真实情况,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可能要被追究相应责任。国家工商总局将监测微信公众号内容,按照新《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标准统一管理。
《暂行办法》规定,明确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此外,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违反《办法》规定的,将依照广告法予以处罚。
医药广告未审查禁止上网
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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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窗广告应确保一键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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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办法》提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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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微博转发广告也担责
媒意见视点︱别中招!错发了广告︱互联网广告新规亮点
2016-09-01 媒意见 媒意见
付费搜索首次被明确为广告
媒意见编辑:谢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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