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9-12 11:48 来源:互联网 作者:如何营销网 点击:正在加载...
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津贴券、抵用券、满减优惠券等,属于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点规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关于“买一赠一”收入核算和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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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积分抽奖”方式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点规定,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的,按该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因此“买一赠一”方式中的销售赠品不需要视同销售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点规定, 企业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而移送他人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因此,企业采取“积分送礼”、“积分抽奖”等方式赠送商品,商品所有权已经改变且不属于内部处置,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原标题:这3种特殊促销方式的财税处理,很多会计没弄清楚
这3种特殊促销方式的财税处理,很多会计没弄清楚
2018-02-18 15:32 来源:老三会计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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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积分送礼”、“积分抽奖”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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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取得企业随机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点规定,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代扣代缴。
“买一赠一”方式中商家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同时向个人赠送礼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派发“红包”的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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