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6-05 11:53 来源:互联网 作者:如何营销网 点击:正在加载...
◎ 新闻背景:
张女士原是导购员,在某商场工作。2011年8月,因以原价销售公司促销的货品,并将多余的货款拿回家一事,被原用人单位辞退,双方产生劳动权益纠纷。
原告用人单位诉称,2011年8月5日,张女士与另外一名同事上晚班,其间有名顾客来买鞋子,张女士以原价469元卖给了这名顾客,销售日志和销售小票上均记载的469元;但之后张女士将销售小票和销售日志均修改为349元,并将120元拿回了家。
第二天,顾客来商场要求退货,称发现其他商场该鞋在做活动,售价为349元。经过该店店长沟通,退还了顾客120元。当天店长打电话找张女士核实,并请示公司,要求张女士第二天来公司办理离职手续。
被告张女士辩称,自己在临下班时才发现商品在做促销活动,发现多卖了120元,就将此事告知一起值班的同事,因为120元不属于货款,所以才将钱拿回家的。并且公司已经在工资中给予扣款,就不能再解除劳动合同,实行双重惩罚。张女士要求公司为解除合同支付补偿金。(北京法院网)
◎ 律师说法:
天津优法律师事务所姚丹律师:作为导购员,张女士应当对该公司的销售活动有清晰明确的了解,其在销售鞋子时以原价销售、之后私自修改销售小票和销售日报表并将多余的货款拿回家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职业规范。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需支付补偿金。(时报记者 王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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