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1-03 12:25 来源:互联网 作者:如何营销网 点击:正在加载...
“实践中,应该以借款人实际承担的利息、P2P网贷收取的服务费、出借人获得的收益三者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一般商业规则来予以判断。”王艺认为,如出借人获得的收益高于借款人实际承担的利息,或P2P网贷未考虑实际承受能力而给予出借人持续性的补贴或奖励,则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是“以高额利诱方式吸引出借人或投资者加入”。
■ 深圳特区报记者 沈勇
什么是以“高额利诱”等方式吸引出借人或投资者加入?“高额利诱”与普通营销活动如何区别?
有网贷业内人士表示,在认定“高额利诱”与P2P网贷普通“营销活动”之间的区别方面,应当从借款人实际承担的利息与出借人收益的比较、营销活动的频率、用户群体和时间节点限制(如机构周年庆、节假日等)来综合判断,如果P2P网贷将贴息、大额返现、虚拟本金、代理人奖金等营销活动持续化、常态化,而且导致出借人的收益高于借款人承担的利率,则这样的活动可能已经具备了超出合理性的营销揽客行为的特征,因此有可能被认定为“高额利诱”。
岁末年初,一些网贷平台往往推出加息券、红包、体验金之类的奖励措施吸引投资者。然而有业内专家提醒,正常的平台营销固然可以,但相关平台也要注意,以“高额利诱”吸引出借人或投资者是监管重点,平台不可误入雷区。
但具体什么是“高额利诱”却是一个非常具有争议性的话题。王艺表示,“高额利诱”一般是指,按照诚实信用原则,P2P网贷在其官方网站、APP、微信公众号或第三方渠道以加息券、红包、财富券、体验金、出借返现、奖券、贴息、奖品等各种形式向出借人提供超出合法借贷年化利率范围以外的利息或收益,或P2P网贷所提供的加息券、红包、体验券等让出借人产生可以获取超高收益的误解,利诱出借人进行出借。
原标题:这样的“营销”不可取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艺律师介绍,根据《关于开展P2P网络借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8〕63号)的要求,“以高额利诱等方式吸引出借人或投资者加入”是P2P网贷合规检查的重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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