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9-17 17:23 来源:互联网 作者:如何营销网 点击:正在加载...
释义部分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返还原告现金价值
对于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是否应返还原告全部保险费,主要的法律依据是:
投保人想退保,没想到经济损失太大
法官说法: 投保人退保要慎重
综上,法院对原告要求退还全部保险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被告应退还原告现金价值46.7万元,依约给付原告生存金57 000元。支付原告生存金利息333.41元,红利及利息16 444.49元。
2014年12月,原告与银行工作人员联系减额交清及退保事宜,银行工作人员与被告联系后告知原告可以办理,但需要等待第一个保费年度期满的时候再行办理。2015年,原告在第一个保费年度期满之前再次与银行工作人员联系减额交清和退保事宜,银行工作人员与被告联系后,被告声称应当按照当时签署文件中的一份清单表明的退保现金价值及减额交清方式来计算。按照此种计算方式原告如办理减额交清, 已经交付的100万元保费仅过了一年的时间只剩余20多万元,并还需每年继续缴纳20余万元的保费。如果不办理减额交清手续退保的情形下,依然按照该份清单标明的现金价值退还保费,即100万元保费仅经过了一年时间只能返还50余万元保费。
有一些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后因为种种原因而选择退保。退保是解除保险合同的形式之一,但不容忽视的是,在犹豫期过后,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不仅拿不回全部保险费,还往往会面临较大的经济损失。那么,退保后缘何拿不回全部保险费呢?下面这则案例将告诉我们原因。
记者/袁婉珺
销售过程合法合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该保险产品是由银行代我司销售,在销售过程中银行已就产品的交费方式、生存金领取、分红不确定性等保险条款进行了说明,并没有做出减额交清或退保后损失很小的承诺。 原告当场领取保险合同,并对所投保产品条款及产品说明书已认真阅读、理解并同意遵守,在投保书、投保信息确定书及保单回执上签字认可。投保完成后,被告还通过回访电话的形式再次向客户确认投保事实,提示原告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本次投保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同意原告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但认为依据保险条款,会返还原告现金价值467000元,红利及利息16444.49元,生存金57000元及利息333.41元。
8.1
保险条款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法官王丹:
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10.1
编辑/房文彬
综上,依据《保险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法院作出判决,解除原告王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被告退还原告现金价值46.7万元,支付原告生存金57000元及生存金利息333.41元,红利及利息16444.49元。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 退保给投保人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应慎重。投保人在投保时要了解清楚所购买的保险产品的情况,考虑周全,并了解相关的《保险法》的规定,以免在退保时发生纠纷。
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于2014年2月25日签署的《人寿保险合同》;请求判令被告一次性返还原告已支付的保费人民币壹佰万元;请求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6.1
争议焦点:被告是否应返还原告全部保险费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的父亲王某某于2014年2月25日在某银行购买理财产品时,银行工作人员推荐购买某保险公司发售的XX年金保险人寿保险产品。并介绍此理财产品收益高、风险小、并且还具有保本的功能。原告父亲遂通知原告赶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在办理手续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告知该产品的保费支付方式为分三期,每期(每年)支付人民币保费壹佰万元,共计人民币叁佰万元。 原告就无法对第二年和第三年的保费足额缴纳会有什么后果询问银行工作人员时,银行的工作人员答复的是可以办理减额交清或退保,对于第一期交付的保费(人民币100万元)没有任何损失。即将原先承诺缴付的保费300万元减额变更为100万元,那么原告已经缴纳的100万元保费就视为一次性缴清。如果退保,可以返还现金,损失也非常小。原告及原告父亲在银行柜台签署了相关文件及《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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