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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北京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多因企业任性

时间:2016-10-16 16:51 来源:互联网 作者:如何营销网 点击:正在加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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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分析: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本案实质上是某科技公司与胡某约定了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但该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公司要求胡某离职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支持了胡某的仲裁请求。

  北京市人社局日前发布了本市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这十大典型案例是从2015年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系统处理的7.13万件案件中筛选出来的,涉及劳动报酬、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特殊人员就业许可等常见的劳动争议和一裁终局案件。

  裁决:

  员工患病休假 竟被单位开除

  科技公司与胡某的约定,实际上是在胡某不胜任时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可以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该约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这种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兰某于2015年6月30日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网络公司按月向兰某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可辞职当日,兰某就作为股东与另外两人注册成立了与该网络公司从事同类业务的公司。2015年9月,网络公司发现兰某设立了同类业务公司,于是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兰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支付违约金10万元及经济损失50万元。

  而之后胡某也未能完成该销售业绩。2015年9月30日,公司以胡某履行其自行离职的约定为由,要求胡某离职并收回了办公电脑、考勤卡等。胡某依照公司要求办理了离职手续,但不认为是自行离职。后来胡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专家分析:

  用人单位作为经营者,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其对市场可能产生的波动及生产经营策略可能产生的变化应当有所预见。确因生产经营需要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应协商一致书面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在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在相近或类似岗位上安排劳动者工作,并不得随意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更不能简单地解除劳动合同。

  原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指经济性裁员)所列的客观情况。

  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特别是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来,劳资双方的法律意识都有了显著的提升,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激增。本报特从这十大典型案例当中选取部分有代表性的案例,并请劳动法专家作出点评,希望通过以案说法和风险提示的方式,普及劳动法律知识,规范企业的用工管理行为,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

  而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除了支付违约金外,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还需承担赔偿责任。此外,用人单位有权要求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裁决: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

  专家分析:

  案情:

  案情:

  2015年7月1日,应公司要求,胡某与单位签署了《个人业绩改进计划》,该计划中公司给予胡某3个月的观察期,胡某承诺2015年7月至9月期间其本人每月的销售业绩不低于5万元,如未能完成该销售业绩,胡某需自行提出辞职。

  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应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虽有权要求上述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义务,但同时应在劳动者离职后按月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超过3个月,则劳动者有权要求解除该竞业限制协议。

  销售业绩不佳 被迫主动辞职

  案情:

  裁决: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兰某离职当日即设立同类业务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故应当向网络公司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因网络公司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其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故对其要求支付经济损失50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医疗期是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期限。医疗期的期限由劳动者的累计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决定,从3个月到24个月不等。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裁决:

  专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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