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31 14:20 来源:互联网 作者:如何营销网 点击:正在加载...
人民网宁波12月4日电 今日是我国首个宪法日,也是全国法制宣传日。宁波镇海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14年该院审理的十大典型案例,旨在通过案例宣传,增强群众法治观念,规范社会行为规则,引导正确的价值导向。
据介绍,宁波镇海法院2014年全年共受理案件9913件,结案9222件,同比分别上升11.37%和9.07%,结案率达到93.03%,解决涉案标的38.51亿元。其中的十大案例包括暴力伤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网上销售假冒商品、商品房预售、工伤中“上下班途中”认定、环境保护、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等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纠纷。
宁波镇海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国勇表示,典型案例发布制度是镇海法院一项创新工作,是落实司法为民、促进司法公开、形成正确的社会价值导向的尝试。今年更是多了层特殊含义,希望通过该项制度,为促进宪法的具体实施和以法治国方略的推进贡献一份力量。(方圆圆、李国勇、谢春华)
附部分典型案例:
【程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菜馆老板程某,在龙虾底料的调料包内添加的非食用物质罂粟壳,并销售浸泡过的龙虾。经检验,龙虾汤底料中含罂粟碱和吗啡。
法院认为:程某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
典型意义:食品安全,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直以来,国家对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本罪不以实际造成了危害人体健康的不良后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只要实施了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罪从严处理,从重量刑,而且一般不判处缓刑。本案警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不法分子,务必正当生产、合法经营。
【某燃料公司诉镇海环保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镇海环保局对某燃料公司在煤炭装车作业时未开启水喷淋设施对周边环境造成了影响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认为:根据环评意见书,镇海某燃料公司在煤炭作业时必须开启移动式喷淋设施进行喷淋,但公司在煤炭作业时未开启移动喷淋设施,并产生了扬尘,该事实经证实。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规定,擅自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对违法企业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镇海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规定。据此,依法驳回镇海某燃料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近年来,爱护环境、保护生态、绿色发展的理念愈来愈深入人心。法院支持了环保部门依法对污染企业进行处罚的决定,促使企业认识到对社会应负的环保责任。法院通过该案作出了明确的裁判指引,让企业充分认识到违法排污行为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不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环保部门向法院申请后,法院将予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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