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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其洋诉广州邦诚品牌营销顾问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区金鹰拓

时间:2018-03-11 08:54 来源:互联网 作者:如何营销网 点击:正在加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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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锐祥:

公 告

(责任编辑:关锦恒)

原告张其洋诉广州邦诚品牌营销顾问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区金鹰拓展培训场、曾锐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原告张其洋诉广州邦诚品牌营销顾问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区金鹰拓展培训场、曾锐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提交的起诉书和证据副本、第二被告提供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医疗费80032.72元、误工费60000元、护理费6067元、交通费23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0元、营养费6700元、残疾补偿金101881.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27682.1元、鉴定费19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律师代理费15000元;上述费用共计434964.22元。2.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必要的后续治疗费用,具体金额以该费用实际发生为准。3.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的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6月12日9:30在本院长洲法庭第一法庭(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长洲路203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8)粤0112民初463号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三月六日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时间: 2018-03-06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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