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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下转B16版)
3、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2)更换基金管理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条件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授权他人表决。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设日常机构。
2、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7、议事内容与程序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5、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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