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10-10 20:00 来源:互联网 作者:如何营销网 点击:正在加载...
分享一个税务筹划的案例:
李某拥有一家公司甲,公司业务为:种植中草药人参,在收获后经加工包装对外销售。此时甲公司无进项税抵扣,增值税缴纳较多,通过什么方式来进行安排减少税负呢?
李某可以设立两家公司,一家公司乙专门种植中草药人参,另一家公司丙从乙收购人参后包装对外销售。乙公司为从事初级农产品,免增值税;对于丙公司,并代开销售初级农产品人参的发票,按照收购价格的13%进行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这样对于李某来说整体增值税税负下降。税法中对于初级产品的定义并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极端的境况下,乙公司在向丙公司销售人参时,可以直接从地里收获,带土湿着销售给丙公司,这样丙公司获得进项税越多,抵扣的进项税就越多(注意销售初级产品的公司是免企业所得税)。在进行纳税筹划时,需要注意一般税务坚持一贯性、不恶意安排,所以如果李某在最开始进行运营时,尚未分设两家公司进行处理,则在运营以后,尽量避免这样的特意安排,因为这样容易使得税负下降很大,引起税务机关的注意,避免被定义为恶意安排。处理的方式可以选择在其他区域,尽量不在一个税务机关管辖区内进行新设公司来进行这种税务筹划的安排,而原公司慢慢减少业务量,直至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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